一、基本案情
年1月9日9时许,患者王某某因腹痛腹泻到x诊所就诊,在应x医院进行腹部超声、血常规、尿常规等辅助检查后,携带检查报告单返回x诊所,x遂按腹痛肠炎为王某某输液治疗。输液期间,因王某某腹痛伴腰痛,x为其服药止痛。后王某某疼痛加剧,继而面色青紫,呼吸心跳停止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二、患方观点
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、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误工费等共计.4元(详见赔偿清单),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按年新标准计算。
三、诊所观点
x诊所辩称,答辩人对患者的治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,不具有过错,不应对相关损失承担责任:该鉴定程序存在瑕疵,中医院提供的病历检材未经质证,中医院未参与质证程序,却参与了听证;答辩人鉴定前提交了处方笺,但法院未转交鉴定机构,听证会后进一步向法院提交,但鉴定机构未在鉴定结论中引用,形成了错误的鉴定结论。
x诊所不可能具有诊断出患者疾病的技术和条件,这也是x诊医院就诊的重要原因。原告部分损失缺乏依据。新的标准已经公布但尚未在审判中适用,故本案不应参照新标准。
四、中医院观点
答辩人没有过错,不应当承担责任。医院进行了血常规尿常规辅助检查,中医院建议其观察治疗,王某医院的医疗合同继续到被告一处输液治疗,其最医院无因果关系。
鉴定结论与常理不符,既违背客观事实也未尊重医疗规则,不应被采信;原告主张的赔偿依据明显过高且赔偿第5-7项无法律依据;原告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标准与王某某身份不符。
五、尸检结果
死者王某某生前患有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,受其他因素影响致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,血液进入心包腔,致心包腔填塞,引起心源性猝死。
六、鉴定意见
x诊所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,未对患者血压、脉搏等生命体征进行检查,其医疗行为不规范,存在一定过错;中医院门诊记录不全面,也未对患者血压、脉搏等生命体征的相关检查及记录,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多发病急,伴有血压、脉搏等生命体征变化,中医院对患者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诊断存在不利,存在一定过错。
x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。两家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在其死亡后果中的主次责任难以区分,共同考虑为轻微因素。
七、难点解析
因x诊所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,本院于年4月14日向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发函,要求对认定x诊所“未对患者血压、脉搏等生命体征进行检查”提出依据或作出说明。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年4月20日向本院回复,本中心根据贵院提供的鉴定委托材料,所提供的x诊所门诊登记簿及处方笺中未见其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血压、脉搏等生命体征进行检查的相关记录,因此根据现有材料认为x诊所的医疗行为不规范,存在一定的过错。
八、庭审意见
参照鉴定意见,酌情按x诊所、中医院各承担5%合计10%进行责任。根据法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,x诊所、中医院应分别赔偿四原告以下经济损失:丧葬费元(元/年÷2)、死亡赔偿金元(元/年×20年)、精神抚慰金元、被扶养人生活费元(元/年×7年+元/年×3年÷2)。
鉴定费元(元+元),合计元的5%,即.7元。x诊所、中医院关于四原告部分损失没有依据的意见成立,本院予以采纳;其他意见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采纳。
九、法院判决
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法院判决,被告x诊所赔偿原告.7元;被告x医院赔偿原.7元。
司法裁判案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