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与女友电话中发生争吵
砍断对方10岁儿子手
去年10月22日,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一起伤害案,一名男子将一名10岁男孩右手砍下。公诉人认为,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,但应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、目的、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量刑。
去年10月22日,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一起伤害案,一名男子将一名10岁男孩右手砍下。今天10时,此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
根据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3年10月22日2时许,在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新路22号的如家酒店616房间内,被告人王辛宇因琐事与其女友王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。而后,被告人王辛宇殴打王某某的儿子王某,并持刀将王某的右手砍断。经鉴定,被害人王某右上肢伤残程度为六级。案发后,被告人王辛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沈阳市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王辛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2014年3月7日,沈阳市中院受理此案后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亲属均申请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,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,并撤回附带民事起诉。
在今天的庭审中,被告人自愿认罪,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予以供认。
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,同时提出了如下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:被告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,庭审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依法构成自首;被告人与被害人母亲发生争吵,因情绪失控伤害了被害人,本案属恋爱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;被告人悔罪,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。
公诉人认为,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,但应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、目的、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量刑。
庭审后,合议庭将根据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,对本案进行评议,择期公开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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